人社厅发〔2013〕87号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相关规定,2007年11月认定的24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将于今年11月份到期。现就资格延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机构应在收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资格延续的准备工作,如实填写报告内容(见附件),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报告。评审期间,根据申报情况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根据延续申请报告、现场检查结果、日常监管情况、有关监管部门意见等,对机构做出资格延续、资格考察(1年)、资格注销的决定,同时在国内相关媒体上公告。
(一)符合规定条件,遵守准入时承诺,合规开展业务,业务发展良好的,将允许资格延续。
(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资格考察(1年):
1.近3年因企业年金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2.公司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的;
3.正在被国家司法机关、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
4.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
被认定资格考察的机构,应提交业务整改或发展报告,考察期结束后根据情况确定资格延续或资格注销。
(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注销资格:
1.主动提出不再申请资格延续的;
2.未按时提交申请报告的;
3.申请报告有虚假陈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
4.违反资格准入时的相关承诺,且企业年金业务持续发展缓慢或持续负增长的;
5. 近3年,有三次以上违法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三、申请报告一式6份,其中1份为原件,每份申请报告应控制在50页A4纸以内(不含附件),除报送纸质书面材料外,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同时申请一个以上资格延续的机构,需分别填写申请报告。
四、受理申请时间:2013年9月12日—13日。
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受理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16号和平里大酒店三层6306房间
五、为保证资格延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机构须指定经办人负责有关工作。经办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须提供所在单位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明霞 吴增益
电 话:84207503 84207504
传 真:84208516
邮 箱:jianduerchu@mohrss.gov.cn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8月14日
·20130809附件.doc“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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