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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字体时间:2014-06-17来源:就业促进司录入员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近日,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申请、减免、备案、管理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4月16日,国务院决定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等五部门的联合公告,重点明确了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四项内容:

——申请程序。个体经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申请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持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递交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减免程序。个体经营纳税人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减免税总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备案程序。个体经营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持《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按规定重新备案。

——管理程序。严格凭证审核发放,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依法惩处;严格凭证保管、管理、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件采用实名制,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建立健全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防止虚假行为。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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