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 〔2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职业编码 职业 (工种)名称 备 注
6-14-04-01 中药炮制与配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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