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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失业人员档案接收

 字体时间:2014-01-01来源:网络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办事机构: 市、区失业保险中心 审批要件: 《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失业人员档案 审批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沈阳市城

办事机构: 市、区失业保险中心

审批要件: 《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失业人员档案

审批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承诺时限: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15日以内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用人单位应在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市失业保险中心开具《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并将其档案移交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中心。

3、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档案进行审核后,符合接收条件的,将其档案统一编号,纳入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打印《失业人员报到通知书》交由用人单位,并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本人按时办理银行卡和失业登记手续。

办理方式: 用人单位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市、区失业保险中心

“沈阳失业人员档案接收”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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