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 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中心
审批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一寸照片、银行卡、《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
审批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承诺时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应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一寸照片、银行卡和《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失业人员本人提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交经办机构。
3、区级失业保险中心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审查《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后装入失业人员档案,并且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与标准,打印《接收失业人员通知单》交给失业人员本人。
办理方式:本人申请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中心
联系电话: 22857842
投诉电话: 2285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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