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跨统筹范围或地区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1)转外市(含省直、行业)
参保职工跨统筹范围转出时,需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接收函》,事业科作[在职跨统筹转移]变动处理,打印《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表》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明细》,待转出单位、转入单位、转入地社保同意并在《转移单》上加盖印章后,经办人员持《转移单》和《接收函》(一式三份),到市局事业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手续。
办理要件: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函、《辽宁省机关事业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
(2)外市转入
外市(含省直、行业)职工跨统筹范围转入时,经办人员持《聘用合同书》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到事业处开具《接收函》,待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市级财政专户并经事业处确认转移资金到账后,持相关要件到市局事业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外市(含省直、行业)未参保职工调入我市,转入单位需提供转出地市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证明材料、人事档案、调转手续及复印件到所在分局事业科办理新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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