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工伤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诊断机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治疗病历及其复印件;
(四)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
(六)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目击证人书证、现场记录、照片、证人身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4、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以及应现场示意图及常住地址证明材料;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抢救的相关证明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8、因患职业病受到伤害的,提交卫生部门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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