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治疗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4、工伤职工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属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市劳鉴委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书(属用人单位申请的需盖用人单位公章);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江门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治疗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5、工伤职工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属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7、初次鉴定的签收回执。
(三)再次鉴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市劳鉴委作出的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广东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鉴委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受理后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可凭市劳鉴委办公室发出的鉴定通知书和《江门市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诊断意见书》到指定的劳鉴委医院劳鉴小组进行有关诊断。
广东省劳鉴委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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