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并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应具备的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其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
4、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5、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6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6、所购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7、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第三次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8、借款人应具备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须提供的材料
1、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婚姻状况证明。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鉴证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原件。
4、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的60%的首付款证明。房款差额付款证明。
5、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6、借款人配偶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管理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情况证明。
7、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含士官)的须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8、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除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9、借款人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贷款额度的计算
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的最小值:
1、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配偶为现役军官(含士官)视为按可贷公式计算结果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2、按照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时,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80%;第二次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40%。如借款人使用拆迁款购买住房,应将拆迁款全额计入首付,抵扣部分不予计算贷款额度。
3、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两倍。
五、贷款年限计算
1、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2、申请贷款时,借款人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六、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七、相关费用
抵押登记费:80元/户。
八、贷款承办银行
借款人可选择借款人可选择建设、工商、农业、中国、交通、南京、中信、招商、浦发、兴业、民生、平安、华夏、光大、江苏、广发、紫金农商、邮政储蓄等十八家银行中的任何一家银行所指定的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贷款办理程序
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十、贷款偿还
1、借款人可自由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得变更。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的次月开始,于每月15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
2、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委托提取(逐月、逐年)或柜面转账的方式。
3、提前还款的,需提前5个有效工作日向贷款银行提申请并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经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部分贷款本金。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可由借款人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每月还款额两种方式。一年期贷款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4、提前还款一年不得超过两次(不含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不受此额度限制)。
5、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的,不收取违约金,但按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调整、不退还。
6、贷款情况查询。借款人可以登陆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www.njgjj.com)查询本人贷款账户状况、次月还款金额等;也可拨打12329服务热线或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查询。
7、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十一、相关表格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申请签订《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登记表
补充签订《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登记表
“南京住房公积金新建商品房贷款指南”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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