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1、《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5号)2、《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杭劳险[1998]135号)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6号)二、办理凭证
新参保单位应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市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按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除外);
4、外地驻杭办事机构需提供经杭州市经济协作办批准驻杭的证明文件;
5、钱江开发区注册型企业需提供《杭州市区
社保参保申请表》。
开户单位在办理登记、开户、人员参保同时,如属延期办理的需提供成立以来职工的工资总额报表(财务工资发放凭证)
三、受理部门1、部省、市属或无主管部门但纳税关系属省、市地税或开发区征收分局的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受理(其中,企业缴费单位由企业保险窗口受理;其他缴费单位由事业保险窗口受理)。2、区属或无主管部门但实际纳税关系在各城区地税分局的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四、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五、办理结果1、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予以受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告知社会保险企业编号;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审核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不能办理原因。2、每月12日前(含12日)申报的,在当月结算期内处理,12日后申报的,在次月结算期内予以处理。
六、收费情况
无。
附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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