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凡具有泾川县常住农业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为以下对象: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或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农村“三无”对象;
(二)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口粮田无法耕种,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三)有一定经济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认定应当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
二、保障标准及救助办法
泾川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由县民政、财政、统计、物价、扶贫等部门联合调查,按照泾川县农村居民衣、食、住、水电、燃料等基本生活需要,目前初步确定为850元/年。以家庭为单位实行补差救助的办法。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50元、申请农村低保的农村居民,按家庭共同生活的农业人口进行补差救助。并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每年对低保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下年增发、减发或停发。2010年全县的平均补差水平为每人每年78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组织民主评议、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的四级审批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家庭成员情况、基本生活状况,以及造成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
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薄复印件;
3、二女结扎户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等;
4、其他与审批事项有关的证明。
(二)村委会民主评议。农村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照逐级上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1、由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对其家庭经济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7天,确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组织乡(镇)、村干部入户复查,核算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并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7天,确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抽查审定,召开局务会议审批,以正式文件批复各乡(镇),在各乡(镇)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7天,确无异议后,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资金发放程序:
由乡(镇)民政办、财政所和信用社三方协调配合,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县财政局按季度将低保金及时拨付各乡(镇)财政所(办),乡(镇)财政所将低保金转入信用社低保户的惠农“一折统”存折;
(二)乡(镇)民政办在每季末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花名册》一式四份,分别送乡(镇)财政所、乡(镇)信用社各一份,并通知低保户到民政办集中签字盖章(一式二份),同时,查验《低保金领取证》;
(三)低保户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一折统”存折,按季度直接在乡(镇)信用社领取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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