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保办[2011]15号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实施两年多来,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的居民不断增多,切实减轻了部分城乡居民的经济负担,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白内障、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治疗)和甲状腺机能亢进(放射性治疗)病种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时,其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
二、门诊特殊病种申报办理时间仍为每年二次,即每年5月1日至30日受理下半年的申报,11月1日至30日受理次年的申报。
三、门诊特殊病种的申报审核仍需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两名中级以上职称临床医师提出签定意见。对符合享受门诊特殊病种条件的,由医院加盖公章后送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将资料建档并录入社保信息系统。
请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知内容转达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标准。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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