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
1、以上待遇业务均由单位劳资人员办理,若单位劳资人员因故不能来办理而由职工本人前来代办的,须由单位出具书面介绍信。
2、由于系统数据可能有误,为确保职工待遇审核的准确性,建议各单位劳资人员携带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办理相关待遇。若未带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的,我们以系统数据为准,单位办理人签字后,系统无法再修改待遇数据。
3、每月1—10号为系统扎帐时间只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生育待遇审核业务停办,敬请谅解!
一、生育保险享受条件: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6个月不足12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3、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不计算补缴时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从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正常足额缴费时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二、怀孕七个月后且生育保险正常足额缴费达八个月以上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所需资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1寸彩照一张;
3、孕妇保健手册原件;
4、有效的生育服务证原件;[注:异地生育人员除了上述要求外,还需填写《宜昌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此表网上可下载可自制)]
5、中断生育保险缴费记录的女职工除以上资料外,还必须带本年和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湖北省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原件。
三、办理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所需资a料(新生儿出生两个月后):
1、有效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
3、孕妇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作及复印件;
(注:异地生育人员除了上述要求外,需收回《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发票原件及费用明细表原件等)
办完待遇后,请于次于十五日以后,带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单原件到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基金财务科领取相关待遇。
办理部门: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伤生育科
办理地点:宜昌市环城北路40号二楼西大厅16号、17号窗口
收费金额:不收费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0717-673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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