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根据焦政办【2011】100号和焦人社【2012】58号文件精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焦政办[2011]10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划帐比例统一按在职人员45岁下3.1%、45岁以上3.5%划拔、退休人员按3.7%的比例划拔)。
具体缴费方式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所属代理机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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