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办理程序如下:
一、参保登记
根据国务院令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二、申报
(一)申报资料
1、用人单位上报省(市)统计部门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即损益表或资金活动表),没有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的带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报表。
2、填制《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3、职工花名册软盘。
4、职工增减变动表及增减原因说明书。
(二)申报要求
1、缴费单位必须于当年12月20日前到申报大厅申报下年1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以后每月20日前申报下月应缴费额。特殊情况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按季、年申报缴费额。按季申报并缴纳的,必须在上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办理下季度的申报手续;按年申报并缴费的,必须于当年12月20日前办理下一年的申报手续。
2、缴费单位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上月核定的月征缴数额的110%确定当月征收额。
3、缴费单位对核定的应缴失业保险费额有争议的,经复核确有出入的,当月不作调整,在申报下月缴纳数额时进行调整。
三、办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申报单位凭《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第一联及第四联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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