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17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元。
一、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合法社会经济活动且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足额缴费的人员。包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宁劳社就管[2006]11号、宁财社[2006]370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自谋职业、自主就业、帮扶就业的对象。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由本人持《就业登记证》,凭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证明、经街道、社区帮扶从事灵活就业的证明、劳动报酬支付证明等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并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备案表》,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备案手续;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此类人员的灵活就业状态变更,在《就业登记证》上进行灵活就业记载,并在《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条件成熟后,将灵活就业人员备案工作择时延伸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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