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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字体时间:2014-01-01来源:网络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1、劳动能力鉴定基本程序 受理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鉴定费按400元/人次收取(苏价费[2013]247号)。

1、劳动能力鉴定基本程序

受理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鉴定费按400元/人次收取(苏价费[2013]247号)。

根据伤病情况,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做必要医学辅助检查(检查费由医院按规定标准另外收取),检查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在指定医院的检查,检查结论由医院转送鉴定办公室;在其他医院的检查,检查结论由申请方转送鉴定办公室。

受理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的上午

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73号一楼受理大厅;

联系电话:84707724

2、技术鉴定:

劳动鉴定办公室根据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进行分科,定期安排鉴定专家对被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体检)。在技术鉴定时,被鉴定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接受检查、鉴定。如被鉴定人病情严重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参加检查鉴定,鉴定办公室可安排专家上门检查,并由卫生部门按规定收取专家出诊费。

3、鉴定评审与结论

办理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结论领取:申请人应于技术鉴定后次月的5号起20日内凭《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复核鉴定、再次鉴定与复查鉴定

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鉴定费按400元/人次收取(苏价费[2013]247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复核结论。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书面申请,鉴定费按800元/人次收取(苏价费[2013]247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满一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南京劳动能力鉴定流程”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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