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生育本地就医流程
(一)就医登记
1、职工应于妊娠12周内携带《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生育证》及其复印件,到本人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窗口填写《安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以下简称《就医登记表》)。如妊娠超过12周应先到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窗口登记、备案,再填写《就医登记表》。
2、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就医登记表》,留存相关材料,并将职工相关信息录入安阳市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二)孕期产前检查
1、职工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就医登记表》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窗口登记后再到相关科室进行产前检查。
2、检查结束后,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不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在检查前征得职工同意后,由其个人负担。
(三)分娩
1、职工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就医登记表》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住院手续。
2、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所有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在职工同意使用后由职工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职工生育异地就医
(一)登记备案
职工异地就医应先到市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窗口登记、备案,填写《安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市医保中心审核职工所选异地医疗机构资质后,职工可到该医疗机构就医,但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
(二)就医
职工在异地就医,医疗费由个人先行垫付,并准备以下材料:
1、《安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
2、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
3、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4、职工本人在市医保中心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个人存折账号及复印件
5、就医机构提供的出院证原件、财政部门监制的住院专用收据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医院盖章)、病历(含首页、手术记录、临时长期医嘱、必要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如有产前保健费用也需提供门诊费用发票及其清单。
6、参保职工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条件的,还应准备生育津贴申报材料(与以上材料重复的可只提交一份)
(三)结算
职工应在医疗终结后90日内,将上述材料提交到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审核职工提交材料后,于90日内将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拨付到职工办理的个人银行账号。
三、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1、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职工应在分娩、引产或流产后90日内的每月1—25日,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安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按要求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受委托代为领取的,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及复印件(小月份流产未及时办理《生育证》的可用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的计划内证明信代替);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流、引产的除外);
(4)职工本人在市医保中心指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个人存折账号及复印件;
(5)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安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
2、市医保中心审核职工提交材料后,于90日内将生育津贴一次性拨付到职工办理的个人银行账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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