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评残的对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2、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4、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5、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三、评残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审查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所规定的评残材料;
(二)受理
1、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给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残情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2、县级民政部门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残情鉴定书面申请。
(三)审核
1、县级民政部门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2、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对材料不全的或有异议的,退回县级民政部门。
3、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组织医学专家预审病历等材料。市级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办公室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学专家,依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的残情进行鉴定,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应在5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并由三名以上医学专家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共同签署残情等级鉴定意见,加盖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印章。
4、市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上报省民政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四、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民兵、民工、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学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
(三)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四)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五、伤残证件损坏遗失补办:
因保管不善被损坏,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能使用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及损坏的旧证一并逐级上报市民政局换发。
伤残证件遗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区)民政部门。6个月后由县(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
六、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
其当年的伤残抚恤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一月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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