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农村低保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的流程办理。
1、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申请农村低保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①户主申请书;②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残疾证或学生证等证件;③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收入证明等材料。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在入户复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通过与车管、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信息对比,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无异议的,发放《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重新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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