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降低居民看病负担,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陕西省汉中市在201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改完善了汉中市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为城乡居民看病治疗就医带来了更加使利的保障政策,减轻了城乡居民的负担。
在大病界定上。以国家卫计委明确的22种疾病和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超过14000元、农民超过8000元为大病判定标准。
在保障范围上。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按实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进行分段按比例赔付。即超过起付线以上(新农合8000元、城镇居民14000元)一20000元(含)的,其赔付比例为60%;20000元一50000元(含)的,其赔付比例为70%;50000元一80000元(含)的,其赔付比例为75%;80000元以上的,其赔付比例为80%。
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理赔对象所患疾病属国家卫计委规定的22类重大疾病的,其赔付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在筹资标准。2014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为人均25元。
在保险机构的管理成本和盈利。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成本和盈利由大病保险基金中,按不超过当年大病保险实际理赔总金额的4%予以安排,结余部分先解决上年的缺口后返还大病保险基金。具体由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和各县区政府新农合主管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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