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年起24种疾病纳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一些大病和慢性2病,不一定需要住院在门诊也可以进行治疗,但因为治疗周期长,又没办法按照住院的方式进行医保报销,无疑增加了一些大病慢病患者的医疗负担。昨日(9日),商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日前该厅发布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24种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该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所患疾病在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具体而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一)各种恶性肿瘤;(二)慢性肾功能衰竭;(三)器官移植术后;(四)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五)帕金森氏综合症;(六)高血压病;(七)糖尿病;(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九)精神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十)结核病;(十一)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十二)肝硬化;(十三)系统性红斑狼疮;(十四)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冠心病);(十五)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十六)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十七)重症肌无力;(十八)强直性脊柱炎;(十九)肾病综合征;(二十)硬皮病;(二十一)运动神经元病;(二十二)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二十三)血友病;(二十四)原发性青光眼。
参保人如何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据介绍,参保人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填写《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并附本人近6个月内在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限本专科疾病)的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患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应按所患主要疾病顺序填报。
参保人根据病情需要可同时申请两种门诊特殊病种。参保人申请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规定。经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有上述疾病,并提出治疗方案的,该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认定。异地居住人员将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必备材料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认定。未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实行定额管理。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收费标准和所批病种。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参保人使用特殊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需先行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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