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从保定市人社局获悉,自1月1日起,保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城镇居民(成人居民、学生儿童和大学生)统筹区域内住院报销比例为,超过起付金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80%保持不变,二级医院由原来的65%调整为70%,三级医院由原来的55%调整为60%。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为,成人居民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学生儿童和大学生由原来的6万元调整为8万元。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调整。统筹区域内城镇居民(包括学生儿童)参保后,不需选择协议普通门诊医疗机构,可以在参保地所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由原来的属于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中的甲类项目调整为医保目录内的甲、乙类项目;起付标准金由成人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100元,学生儿童和大学生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50元,报销比例为50%,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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