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调查,小吕9月26日被派遣到新区某公司做操作工,10月20日在家中不慎从楼上摔下来,造成严重的脊柱骨折,治疗花费了5万多元。11月10日,小吕出院回家去社保部门报销医药费,却被告知,她的社保是在住院之后补缴的,次月才能生效,所以不能享受医保报销。
小吕公司10月15日发工资,工资条上显示扣除了保险费200多元,为什么又说没有按时缴纳呢?市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社保申报时间是每月的1日至24日,在此期间内申报的,当月就可享受医保报销,而如果是补缴的,只能到下个月才能生效。经查询发现,小吕的社保确实是在10月24日之后才缴纳的。跑到劳务公司讨说法,该公司却说,小吕是9月底才入职的,他们公司的操作方法是每月正常扣保险费,但需员工稳定工作1个月之后才办理社保,像小吕的情况,平时到11月才办理社保,并补缴之前的。但对“补缴社保费,次月才能生效”的规定,他们表示并不知晓。
记者联系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入职30日之内签订合同,并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因为用人单位不及时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了权益损害,劳动者可以到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同时,该工作人员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工不参保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入职之后应及时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信息,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缴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到有关部门投诉。另外,一些用人单位以承诺将来退还保险费为由,与劳动者签订不缴纳社保协议,这些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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