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全省通”
异地跳槽日渐成为常态,但医疗保险关系经常“卡来卡去”。明年起,人才正常流动将无后顾之忧。
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了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让省内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适用范围、转移内容、转移程序和转移期间的待遇作出具体规定。《暂行办法》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异地跳槽医保卡可提现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比如,从黄石转至武汉、襄阳转至荆州等。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转移医保关系,可以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
异地跳槽,转移医保关系,到底转了些什么?《暂行办法》明确:转移基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医保卡)。医保卡余额可以用转账的方式随着医保关系转移,也可以申请提现。医保关系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医保卡就可以在转入地刷卡使用。
原单位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很多跳槽人士都对医保缴费年限问题,感到纠结。《暂行办法》明确,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比如,某人原在黄石已参加5年职工医保,关系转到武汉后,武汉认可在黄石5年的缴费年限;但如果在黄石参加职工医保的这5年间,有2年时间同时也在武汉参加了职工医保,关系转到武汉后,则在两地重复参保的这2年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即认可的参加职工医保年限仍为5年。
人社部门提醒,在国家、省出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前,由于流动就业、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了职工医保、没有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参保人员,可以回原参保的地方补办转移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医保关系转入新就业地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湖北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在退休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地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规定享受退休地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标准的,可按退休地规定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
办转移手续有时间限制
异地跳槽后,要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是有时间限制和规定程序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医保关系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新就业地无接收单位、本人又符合当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等相关手续。
据了解,我省各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都设立了专门的服务窗口,需要转移医保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转出地、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按提示办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原就业地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次月。在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无接收单位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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