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 作出三大调整
4月1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欠费及补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以及参保范围的扩大等多项内容进行解读。据了解,该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欠缴大额医保费 将暂停医保待遇
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满后,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者,将暂停医保待遇。
“大额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人员因大病、重病产生的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而制定的医保政策。”该负责人介绍,两者互为补充,大额医保一年最高可报销50万元,基本医疗一年最高可报销3.2万元。
两者缴费方式有所不同——基本医疗有一定缴费期,缴满之后即可不缴;而大病医保需要一直缴纳下去。“年纪大了,退休职工可由单位代收代缴大病医保,而个人参保由于是自行到银行缴纳,以致其中部分市民没有履行缴费责任。”
为此,我市出台政策敦促其缴费。对补足欠费的,从完清欠费的次月补报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享受二档待遇的人员补划欠费期间的个人账户;补缴欠费的金额,就按照本人申请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医保缴费年限认定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轨
由于职工医保与养老保险实施时间不同,两者视同缴费年限有出入。而新规规定,两者将进行接轨——凡今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具体而言,对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该负责人称,按连续工龄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按城镇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征地农转非和超龄人员可参保
新规也明确,征地农转非的“老龄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参加职工医保。
该负责人解释,对我市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凡按月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对象,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符合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规定的转户居民,也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转户超过一年的,有待遇等待期。
另外,对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凭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和退休证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超过劳动年龄(男60岁,女55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实习编辑: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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