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医疗保险。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适用本规定。
优抚对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2.待遇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5%的比例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二)新成立单位和外地调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年首次核定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四)城镇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需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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