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自1月起执行
2014年,沈阳市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还将享受65%的补充保险补偿,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目前的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居民大病补充保险,成年及老年人每人每年38元,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缴纳。凡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保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人员,都可享受此待遇
目前,沈阳市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后,自付部分超过1.6万元、符合大病保险条件者,自付部分可报销50%-85%。今年后,在此基础上,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再按65%的比例补偿。
例如:一位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自付3万元,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按最高报销比例85%计算,大病保险可报销25500元,自付4500元。他还可再报销65%,即2925元。也就是说,一位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参保人员,自付费用3万元,经两次报销后自己最少仅支付1575元。
另外,患“肺动脉高压症”且长期使用“波生坦”治疗的人群,在接受中华慈善总会赠药前的自费购药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给予专项补偿,补偿比例为70%,年最高补偿限额为5万元。参保人员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原始收据与承办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手工结算。
按照规定,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由沈阳市医保局按季度拨付给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每季拨付额为大病补充保险费的确认额。凡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就医、外出急诊就医等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市医保局受理补充医疗保险结算业务,结算的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拨付给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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