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5时,《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下称《条例》)获深圳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中规定公立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必须保证开放、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达一定比例可用于健身消费等等,被认为是符合市民心理预期的突出亮点。
立法尽量一步到位
尽管1999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是全国第一个全民健身法规,但为深圳服务了10多年后已无法满足需求,一些问题较为突出。市文体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条例》起草主要成员之一的王志强认为,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不足,公共体育设施被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公共体育服务水平距市民需求有不小差距、社会体育组织发展不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缺乏制度保障等等。
王志强认为,《条例》是比较“接地气”的一部法律,“每条每款尽量做到‘立法能具体明确尽量具体明确’的要求,尽可能一步到位,不用再制定细则就基本可以操作。”王志强表示。
政府为公益设施买保险
《条例》分为六章,共60条。规定每年11月为全民健身活动月、每年11月1日为市民长跑日。并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1小时的体育运动,将学生体质监测,每年公布学生体质总体状况写入。
《条例》第31条中规定,除举办公益性活动、大型文化活动等临时使用外,禁止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管理单位利用该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从事与体育活动无关的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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