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正式下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8月28日,南海网记者了解到,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内(即从2014年1月1日起)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以下简称起付线),大病保险予以补偿,不受病种限制。
2014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即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统筹年度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达到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下费用),最高(封顶线)支付限额为22万元,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起付线今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意见》中的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统筹年度内实际住院、规定的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发生的符合海南省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海南省医改办常务副主任曹江表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的是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由省卫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遴选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海南省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目前,招标工作还在进行中。确定承办机构后,省卫计委、人社部门将联合制定详细的报销办法、管理制度和相关目录等。
曹江进一步解释道,比如一名病人,今年3月看病,经过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自费了5000元,8月份又自费了5000元,今年累计自费1万元,不论他是患的何种病,他支付的医疗费超过了海南的城乡居民保险起付线8000元,那超过的2000元就可以按照比例报销了。
经城镇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后,一个参保(合)年度内个人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段支付比例为50%—75%(纳入招标内容确定),原则上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但具体报销比例多少还有待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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