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宁夏人社厅发布消息,鉴于2014年宁夏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结束后,部分群众反映未及时参保导致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宁夏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延长为1月9日至31日。
自治区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公众,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保缴费。在此期间仍未参保缴费的,将不能享受2014年度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14年的个人缴费标准仍执行2013年的标准,即一、二、三档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50元、200元和400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宁夏执行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提高为7万元,二档提高为12万元,三档提高为16万元。将一级、二级、三级乙等(含宁南医院、自治区中医院、银川市中医院)和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700元和1000元。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30元(含一般诊疗费)。参保城乡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对按规定要求由县级医疗机构承担普通门诊统筹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执行35%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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