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医保,你上班去吧。”日前“沈阳大爷”的一句话温暖了好多人。然而有媒体报道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不能享受医保报销”,但记者从常州市医保中心了解到,“交通事故医保不赔”其实是误读。近年来,我市已经有7例市民发生交通事故后,照样进入医保报销范围的事例,只不过赔偿条件很苛刻。
常州市医保中心结算科科长龚震波告诉记者,在我市,发生交通事故不是绝对不能用医保。龚科长解释说,“交通事故医保不赔”的说法主要出处是2009年省劳动保障厅规定:“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13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同样不纳入医保范围。但是,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与《社会保险法》相配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据龚科长介绍,我市有7人因交通事故而获得医保赔付就属于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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