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政府近日审议通过《关于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的调整,意味着享受大病保险的对象由1723人增加到5350人,医保基金将为此增加支付4386万元。
2013年,我市执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参保居民大病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15.6%,缓解了一部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的经济压力,受到居民好评。
缘何去年才实施的医保方案又作调整?原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市政府广泛征求意见,其中一条涉及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由于历史原因,报销比例低于居民医保4.7%,部分职工提出意见。
市政府高度重视这一民生问题,责成人社局对大病保险深入调研,完善方案。
根据新的实施意见,将统一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实现统一保障范围、统一保费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方式,参保的职工和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分段计算,累加赔付,最高赔付比例为75%,最高支付限额实行上不封顶。
市医疗保险局副局长胡冠华介绍,调整大病保险政策后,参保职工大病报销比例在去年的基础上将再提高26.72%(以花费30万元医疗费为例),受益人群扩大近2倍,而且不要求参保人员另外增加保费。为了方便居民和职工报销,新办法自2014年元月1日起执行,实现了时间上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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