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衡政[2009]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群众自愿,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为统筹单位,由县政府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县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定、实施、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核拨工作,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办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县教育局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在校中小学学生和入托幼儿参保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制,责任到学校、幼儿园,做到应保尽保;县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并及时提供新生儿落户信息;县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认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特困人群的数据统计和参保登记工作;县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1?2级)人员身份认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残疾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城镇居民宣传动员、参保工作;县发改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上述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
县医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并承办县城内城镇居民(学校、幼儿园除外)的参保等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学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承办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参保登记、资格审查、基础信息录入、变更、汇总上报和医保证、IC卡的领取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
(一)在校中小学生(含职教中心、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和入托幼儿)
(二)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六条 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
(一)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含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等。
第三章 筹资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七条 参保人员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第八条
(一)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个人缴纳3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县财政补足。
(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个人缴纳17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县财政补足。(2009年征收18周岁以上居民下半年医保费标准为个人缴纳85元,其中含大额医保费25元)。
上述人员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1-2级)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负担,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补助。
第九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
第十条 各类学生、入托幼儿由所在学校和幼儿园指派专人作为医保专管员,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学生、入托幼儿办理参保登记要提供身份证号码,本人小二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将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报缴县医保中心或指定的银行帐户。
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上幼儿园之前的儿童可不提供照片),到县医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县医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居民申报资料审查合格后,为参保居民打印缴费单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参保居民将医疗保险费缴至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4”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yiliao/63520.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