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月1日起,宁夏将执行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这一惠及城乡广大居民的医疗保险政策将在缴费补助、住院保障和门诊统筹三方面相应提高标准和待遇水平。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政策的调整:各级财政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8元,自治区财政分别对川区补助91元、山区补助137元、农垦生态移民补助152元;市县财政川区补助61元、山区补助15元;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仍执行2013年的标准,即一、二、三档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50元、200元和400元。
对住院保障政策的调整: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提高为7万元,二档提高为12万元,三档提高为16万元。将一级、二级、三级乙等(含宁南医院、自治区中医院、银川市中医院)和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400元、700元和1000元。无级别医疗机构按二级医疗机构对待。
对门诊统筹政策的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在基层医疗机构实施,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30元(含一般诊疗费)。参保城乡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对按规定要求由县级医疗机构承担普通门诊统筹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执行35%的报销比例;门诊大病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按照一、二、三档缴费,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为50%、60%、65%。将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痴呆、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苯丙酮尿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范围。
宁夏此次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是继2011年实行全区城市和农村户口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在全区推行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之后,连续第3次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调整。
另据了解,宁夏今年6月启动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如发生高额大病住院医疗费,当基本医疗报销后,患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累计如超过6000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介入。此政策在固原市和石嘴山市按照市级统筹模式进行试点,明年将在全区逐步推广。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筹集大病保险资金,对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不足或者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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