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疾病定额付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采取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住院参保人员分别按每床日确定标准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管理方式。
二、适用《管理办法》的参保人员必须具备:1.诊断为精神和行为障碍[ICD-10码:F00-F99]住院治疗;2.本年度内医疗费用未超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数额。
三、医疗保险基金采取后付制结算方式,定点医疗机构按原申报程序和时限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出院或中途结算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确定标准支付;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形式可与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但支付标准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四、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每床日126元计算。
(一)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为每人每天103元,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额为每人每天23元。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为每人每天112元,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额为每人每天14元。
支付标准含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因病情需要在外院所做的检查治疗。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收取其他费用。
五、以下费用不列入支付标准中,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1.参保人员主动要求入住干部病房或优质优价病房,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床位费;2.伙食费等非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六、如参保人员年度内医疗费用超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数额,自动退出定额付费管理。
七、本办法限北京回龙观医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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