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转往医保定点外医院住院治疗时,须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否则发生费用不予报销。为保障参保人正常享受待遇,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1、转院条件:定点医院诊断不清或无法治疗的疑难杂症,方可转院,转院时须遵循转上不转下和同级医院不相互转院的原则。
参保人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转院手续:参保人因病情需要须转往定点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由丰润区定点医院中最高级别定点医院的医保科填写转院申请单,经区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3、急诊转院:参保人去外地探亲、出差等,在外地生病住院来不及按外地转诊规定办理手续的,须持住院证(或诊断证明)于住院后5天内补办转院手续。逾期不办,视为放弃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报销程序: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参保患者住院时,由本人垫付所有费用,出院后,备齐相关申报材料,交到参保社区或学校等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汇总后填制“参保单位医疗费用申报表”,于每月1-5日交到医保中心医疗审核部。审核完毕,将所报销费用拨到参保单位,参保患者再到社区或学校等参保单位领取。
按照《唐山市丰润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经批准转往唐山市外医院就医的,起付线均为1000元,个人先自付医保内费用的20%,然后统筹基金按40%比例报销。一个参保年度内各类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其他城镇居民为3万元。
5、报销申报材料:⑴、转院申请单;⑵、出院证;⑶、诊断证明;⑷、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⑸、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证、首页、住院志、所有检查和化验报告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并加盖就诊医院专用章);⑹、每日费用清单(本人或代理人签字);⑺、医疗费用分类汇总清单(加盖就诊医院专用章);⑻、转院回执单;⑼、就医证和IC卡。
6、医保中心咨询电话:5153840
特别提示:参保患者须保存好住院收据,报销时必须用原件,复印件无效。如有其他用途需用复印件,请在原件交医保中心报销前自行复印。会计制度规定收据原件到医保中心报销后不允许带出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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