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保证我市退休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近期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明确提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使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即所有被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区县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退休人员,均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在我市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实惠人民群众的过程中,这项政策的出台意义十分重大。
建立了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家和我市医疗保险规定,在职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享受待遇,即实行退休人员享受待遇与单位缴费相挂钩的政策,这样有利于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平衡,有利于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也有利于保证全体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但从实际情况看,在经济发展中有部分企业会因为各种原因关闭、破产或撤销,不能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影响了退休人员的保险待遇,我市已经多次予以专题解决。这次出台政策,建立了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长效机制,凡是出现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通过甄别即可享受待遇,不再与企业缴费相脱钩。
提高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截至2009年11月底,我市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共149。76万人,基本实现了全员参保。其中,有17。11万退休人员按照“大病统筹”模式,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不享受门(急)诊报销待遇。通过出台政策,在不增加退休人员负担的情况下,以政府补助的形式,使所有退休人员均可享受门(急)诊报销待遇,有效提高了退休群众的保障水平。
制度的受益面广泛,涵盖各类群体。这项政策既包括企业退休人员,又包括关闭破产撤销企业的退休人员,还包括在个人窗口办理退休的人员,制度涵盖了各种形式退休的人员,没有留下任何死角,实现了制度的最大限度的可惠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大家,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相脱钩的政策已经于2010年1月份正式实施,凡属于制度覆盖的人员,应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流程,可由企业或退休人员本人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出具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确认,退休人员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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