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0〕23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参加梅州市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二、缴费年限和待遇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纳职工医保费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按梅州市职工医保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梅州市职工医保有关规定应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费年限计算方式
(一)累计缴费年限是指我市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后,参保人累计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
(二)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原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和保留。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职工医保或缴纳职工医保费,经有关部门责令或者主动申报补缴的,补缴后记录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并累计计算。
(四)本通知执行之日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解决的困难企业纳入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已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补偿金的退休人员,视作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再缴费。
四、医疗保险费补缴方式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再缴费,单位缴费部分可以通过一次性或按月延缴的方式缴纳至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缴费年限:
(一)一次性缴费。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以每年递增10%计算,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二)按月缴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申请转为一次性缴费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国有、集体单位关闭、破产、解散、转制、撤销时,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所缺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趸缴额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计算。
五、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按国家、省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转入梅州市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达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年限,可享受梅州市职工医保有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今后国家或省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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