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发布《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根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泉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全面提高。同时,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医保待遇。
筹资标准大幅提高个人缴费不增加
实行新规后,泉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及财政补助如下: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90元(提高了90元),其中政府补助240元(提高了90元),参保人员需缴150元(不变);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大幅提高,每人每年280元(提高了200元),其中政府补助240元(提高了200元),参保人员只需缴纳40元(不变)。家庭困难的大学生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经认定后将得到财政全额补助。
此外,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对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由政府按每人每年340元补助(提高了90元),参保人员只需缴纳50元(不变);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270元(提高了210元),参保人员缴纳10元(减少了10元)。
起付标准降低了 报销比例提高
参保的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降低一半,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250元、150元、50元。成年人起付标准不变,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为700元、500元、100元。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第一次起付标准的50%,从第三次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未成年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内报销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至7万元,同时将建立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制度,解决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三级医院55%(提高5%),二级医院65%(提高5%), 一级医院90%(提高10%)。调整后的平均报销比例可达70%左右。
参保期间生育剖腹产补偿800元
新规首次对新生婴儿的参保问题作出规定。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大学新生入学按规定应参加当年9月至12月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这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按每人13元收取,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此外,女性参保居民(含女性大学生)连续缴纳居民医保费满1年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参保期间生育的,按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一次性补偿。
在外就医5日内报备 先垫付后报销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外地住院治疗的,要办理转外住院报备手续。参保居民外出时在外地急诊住院的,应在发生急诊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联系或委托他人持书面报告、参保居民身份证和社保卡向所属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报备。未登记报备的,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参保居民转外就医或因急诊到非定点医院就医,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报销时须携带社保卡、身份证、有效票据、费用总清单、医嘱、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小结、转外就医住院核对表等材料,到所属医保中心办理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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