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转移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转入,二是转出。对于医保的转移工作来说,这两个方面我们都要了解。
一、转入
①携带资料
a.参保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代办人员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办理流程
a.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有个人账户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信息表》及个人账户余额,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
①携带资料
a.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办理流程
a.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c.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
d.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和《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二、转出
(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
②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参保人员原在我市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信息并通过系统生成《参保凭证》,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携带资料
a.职工本人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b.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②办理流程
a.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区(市)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凭证》;
b.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参保凭证。凭证第一联由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我市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c.参保人员携带《参保凭证》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生成并向我市的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d.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参保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e.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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