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待遇,进一步做好市级统筹工作。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自本月起,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待遇有变动,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普通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增加11个病种。
记者了解到,新规中,提前退休和最低缴费年限的补费,一律以本人退休前月工资为基数。本人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补缴实际缴费15年的费率为8.5%,其它为6.5%,今后随费率的调整而同步调整。停止执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2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补充金的规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续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严格按政策规定一次性补缴最低缴费年限的费用。对仍按在职职工标准缴费的要予以纠正,退休后所缴费用(扣除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以计算在一次性缴费总额中。增加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类风湿性关节炎、阻塞性肺气肿、脑梗塞及脑出血后遗症期、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心肌梗死(塞)及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血友病等11个病种,纳入普通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增加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为门诊特殊病,其门诊费用比照住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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