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公布《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作出新规定。在规定的六大类救助对象中,首次将城乡低收入家庭老人纳入救助范畴。
该省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级~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包括严重多器官衰竭、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晚期血吸虫病等。
在救助标准方面,新《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在政策范围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55%。
新《办法》规定,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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