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保证参保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在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国家和地方的药品目录中删除:药品监管局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管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监管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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