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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跨年度住院 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字体时间:2013-12-23来源:山西晚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今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出通知提醒,临近年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跨年度住院,需要按规定办理出院、入院相关手续。

今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出通知提醒,临近年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跨年度住院,需要按规定办理出院、入院相关手续。

2013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年终结转工作在2013年12月30、31日进行。28日前住院的医保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需要在2013年12月30、31日办理年终结转出院手续,2014年1月1日—10日再次办理医保入院手续,本次入院的起付线为零,医疗费用纳入2014年度统筹报销。

精神病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需要在2013年12月30、31日办理出院手续,2014年1月1日—10日再次办理医保入院手续,起付线标准为:12月1日之后入院的,跨年度入院起付线为零;12月1日之前入院的,跨年度入院起付线为2014年度第一次;医疗费用纳入2014年度统筹报销。

离休干部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于2013年12月30、31日办理出院,2014年1月1日再次办理医保入院。

参保人员在2013年12月28、29、30、31日期间新入院且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先按自费患者办理入院手续,于2014年1月1日起办理医保入院,入院日期设置为2014年1月1日,并将全部医疗费用转入医保,本次入院起付线为2014年度第一次,医疗费用纳入2014年度统筹报销。参保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住院治疗的,按2014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正常程序办理。

转外就医患者、异地备案就医患者与异地危、急、重病就医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要分年度结算,应于2013年12月31日办理出院结算,2014年1月1日再次办理入院,本次入院起付线为零,医疗费用纳入2014年度统筹报销。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要求,定点医院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出院日期和结算日期不同的情况下,出院日期应按实际出院日期上传,不得默认为结算日期。同时,门诊慢性病患者须在12月25日前将所需药品及治疗费用报销完毕,跨年度不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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