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相关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抢救留观转住院治疗的,留观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比例为30%。
(二)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抢救期间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比例为30%。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居民符合上述情况的,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比例为40%。
三、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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