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减轻特殊病种患者医疗负担,简化手续、方便参保人员,娄底市特殊病种门诊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增加免检病种
对病种明显、病情特别严重病人实行免检。免检病种包括:癌症(三年内)、尿毒症、肝移植、肾移植、精神分裂症、中风伴功能障碍。免检者须提供近期二级以上医院该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诊断证明(原件)和相关检查依据参加评审。
二、避免重复检查
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一年内的大型检查(CT、MRI、荧光素眼底造影、肌电图、彩超)与体检时的病情相符者,予以认可,不再重复检查。如与病情不相符者,由体检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做相关检查。
三、调整复检间隔时间
特殊病种门诊实行自愿申请,动态管理。已享受特殊门诊待遇人员期限已满,要求继续享受的,须按期申报。
60周岁以下的患者隔年复检(免检病种除外);
年满60周岁至70周岁以下的患者患高血压(有并发症)、糖尿病(有并发症)、肺心病、风心病、冠心病合并心梗、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并发症)、强直性脊柱炎、心脏疾病术后等11种疾病患者每五年复检一次,患慢性障碍性贫血、哮喘或哮息性支气管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浸润性肺结核、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肾病综合症、慢性脉管炎、股骨头坏死等8种疾病隔年复检;
年满70周岁已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的患者不再需要参加复检,待遇仍按原核定的标准享受。
凡符合条件不需参加体检和评审的人员,只需每年按期向参保地人社局特殊病种门诊申报窗口书面申报。
继续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的患者,如病情加重,原核定待遇偏低的,可申请复检。
四、严格按特殊病种补助标准核定待遇,取消原享受待遇中超标准增加的140元。人社部门不收取特殊病种门诊鉴定评审费。
五、特殊病种门诊定点药店要为特殊病种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尊重特殊病种门诊人员自愿选择药店购药,不得强行收留特殊病种人员的档案、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本及个人IC卡,要以药品质优价廉吸引特殊病种门诊人员。如发现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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