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属国有特困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产、半停产的,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未改制的特困企业。
第三条 特困企业的界定,市属国有特困企业由国资委负责;市属集体特困企业由经委负责,并会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商务局及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特困企业的认定,一年集中审定一次。单位按规定要求申报到行业管理办公室(局)进行初审后报国资委、经委,每年4月由国资委、经委牵头会同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商务及行业管理办公室(局)集中审核,经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特困企业参保的组织方式:由企业统一组织职工全部或分批参加医疗保险;企业无力组织职工参保的,由行业管理办公室(局)统一组织各困难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第五条 特困企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定: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全市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6.3%。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大病互助费由参保单位个人每年按90元的标准缴纳。
第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职工享受就业再就业资金医保补贴优惠政策。在职职工“4050”以上人员可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人员可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第七条 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与退休人员人数之比必须满足3:1的要求,超出3:1比例的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第八条 特困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参保单位按本办法缴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后,凭缴费凭证到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助和就业再就业资金医保补贴。
第九条 特困企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下月起按医保政策规定享受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和大病互助待遇,不建个人帐户,不报销门诊费用。参保企业和个人未按医保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下月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续保时按续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该企业确实属于停产、半停产的,可向国资委、经委申报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坐落在县市的市属国有特困企业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财政补助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1:1比例分摊。
第十二条 市属集体特困企业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县市区属特困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作为特困企业过渡时期的暂行办法,参保的特困企业改制后,原参保人员按有关改制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八月八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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