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平政发〔2008〕109号)、《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平政发〔2009〕150号)、《平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试行)》(平劳社发〔2008〕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管理的通知》(平劳社发〔2009〕224号)等文件规定,经自愿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认定崆峒区西郊街道办事处聚贤嘉苑社区卫生服务站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平凉市新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十六分部、十七分部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颁发标志牌一面,有效期3年。
取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手段,规范经营,诚信守法,并确定专人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将组织人员随时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有违规违约行为,将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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