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第三条 参保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批准退休文件;
3.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养老金发放册;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四条 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所需证件和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职工增加、职工减少、职工退休(职)等变更事项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手续。
第六条 参保单位发生破产、撤销、解散、合并、转让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在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已破产或撤销、解散等单位未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由本人按现行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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